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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程技術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YD5191—2009-11-4
1 總則(略)
2 鐵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鐵塔共享要求 2.1.1 共享的鐵塔應能滿足天線的隔離度要求。 2.1.2鐵塔共享時,天線掛設應滿足鐵塔的結構設計要求,不得隨意增加天線。 2.1.3需改變原設計中天線掛設規定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原設計圖紙及已掛天線和擬加掛天線的型號、數量、掛高等數據對鐵塔塔身及基礎進行安全復核,確認能滿足YD/T5131-2005《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后,方可共享鐵塔;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提出相應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設計及驗收等資料不完整的鐵塔需共享時,應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或組織對鐵塔塔身及基礎進行鑒定和評估。 2.1.5鐵塔共享時的加固及改造范圍應包括饋線走線架、天線平臺、天線支架及塔身局部輔助構件等。下列情況不宜通過加固的方式實現共享: 1、鐵塔基礎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構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鐵塔需要共享時,在滿足網絡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過優化天線系統,減少天線數量、降低天饋線受風面積,以滿足鐵塔的受力要求。 2.2鐵塔共建要求 2.2.1鐵塔共建時,鐵塔高度和平臺數量應根據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確定,在滿足網絡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應通過優化天線系統,減少平臺設置數量。 2.2.2鐵塔共建時,鐵塔最低平臺的高度應能滿足使用方的天線覆蓋要求,在滿足天線豎直方身隔離度要求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平臺間距,相鄰兩平臺間的間距應不大于5米。 2.2.3鐵塔共建時,宜選擇體積小、重量輕的天線,并在滿足網絡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減少天線數量、降低天線掛高,以節省建設成本。 2.2.4鐵塔上的饋線走線架設置應滿足各使用方多系統饋線的固定要求,且方便運行維護。 2.2.5平臺寬度(直徑)及天線支架的設計應滿足天線的水平隔離度要求,并應保證天線設備處于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之內。 2.2.6鐵塔設計應考慮所有天線系統天饋線的擋風荷載,并應符合YD/T5131-2005《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3傳輸資源共建共享要求
3.1桿路共享要求 3.1.1在已有桿路上架掛光纜時,應對桿路強度進行核算,桿路上可架掛吊線的數量應滿足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中表3.3.2的要求。 3.1.2在已有桿路上架掛光纜時,新增的吊線、拉線、掛鉤等設置應滿足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及YD5102-2009《通信線路工和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3.1.3在已有光纜吊線上增加光纜時,應做到施工時不昨損傷已有光纜,與已有光纜不得發生扭絞、擠壓;原有光纜掛鉤的程式或質量不符合架掛光纜要要求的,應予以更換。 3.1.4同一桿路上的不同光纜可安裝于電桿同側或兩側,安裝于同側時上下光纜設施間隔不得小于0.4米。 3.1.5光纜安裝后,與其他建筑物間隔距離應滿足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3.2桿路共建要求 3.2.1新建桿路時,光纜應盡量安裝在桿路上端,為將來桿路共享預留條件。 3.2.2架空飛線桿路應按H桿設置,以增加飛線的容量。 3.2.3安裝多條光纜時,上下相鄰各層光纜設施間距不得小于0.4米。電桿桿高應按照桿路安裝2-3層光纜進行設置,下層光纜與其他建筑物間隔距離應滿足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3.2.4光纜采用穿釘方式安裝時,應使用雙頭穿釘,采用抱箍方式安裝時,應使用雙吊線抱箍。 3.2.5共建光纜的電桿、吊線、拉線掛鉤等的設置及吊線可吊掛光纜的數量應滿足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及YD5102-2009《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3.3管道共建共享要求 3.3.1為提高管道使用效率,應積極采用微管、微纜等新技術。 3.3.2新建道路、已有道路改造或其他條件下允許新建管道時,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共建管道,共同確定管道的管孔數量、管孔規格、段長、人(手)孔設置等。 3.3.3共建管道應以塑料管孔為單位區分,有條件時管材可采用不同顏色或其他易于區別的方式來區分。 3.3.4共建管道人(手)孔的設置可采用共用人(手)孔或分設人(手)兩種方式。有條件時應采用分設方式,以建筑小型手孔為主。 3.4光纜共建共享要求 3.4.1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宜合作共建直埋光纜,同溝敷設多條光纜。 3.4.2各電業務經營者在同一路由上的光纜應明確識別標志。 3.4.3光纜的光纖共享時,光纜所有方應提供光纜引接條件。 3.4.4建設海纜時宜采用共纜分纖的共建方式。
4基站機房共建共享要求
4.1基站機房共享要求 4.1.1基站機房的共享應考慮機房平面、承重、設備和走線架布置、饋線孔洞等相關技術內容。 4.1.2基站機房共享時,必須根據所有設備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樓面結構布置等對機房樓面結構進行安全評估,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保證結構安全。 4.1.3基站機房共享時,在滿足各電信業務經營者設備正常運行和維護要求的前提下,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通信設備機房空間宜互相獨立,以保障安全和便于維護。 4.1.4共享基站機房的走線架和饋線孔洞等設施,應根據需要進行改造或擴建。 4.1.5共享基站機房的環境條件應滿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機房環境條件要求》的規定,并應該核實機房內現有空調等設施能否滿足要求,必要時進行改造或擴建。 4.2基站機房共建要求 4.2.1基站機房的共建應考慮機房平面、承重、設備和走線架布置、饋線孔洞等相關技術內容。 4.2.2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機房時,必須根據所有設備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樓面結構布置等對機房樓面結構進行安全評估,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保證結構安全。 4.2.3基站機房共建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設備的安裝、維護要求、合理分配機房空間。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通信設備機房空間應互相獨立,中間設置公共通道,并給各使用方留出足夠的維護空間。 4.2.4基站機房共建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設備布置情況、電纜和饋線的布放、維護要求,合理建設機房內走線架。機房走線架宜獨立設置,在房屋高度允許的情況下,宜采用多層走線架形式。 4.2.5基站機房共建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需求綜合建設饋線孔洞,并合理分配饋線孔。 4.2.6共建基站機房的環境條件滿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機房環境條件要求》的規定,應按照各電信業務經營者設備的整體需求配置空調、消防等設施。
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要求
5.0.1基站天面共享時,應綜合考慮原電信業務經營者可預見的擴容需求。 5.0.2基站天面能同時滿足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天饋系統獨產安裝需求時,可采用共享天面、不共享天饋系統的方式;無法滿足時,為減少對各系統規劃、優化工作的影響,宜僅在稀缺站點考慮采用共享天面及天饋系統的方式。 5.0.3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時,必須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天線及其支撐設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裝方式等情況對支撐設施及屋面結構進行安全評估,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保證結構安全。 5.0.4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天線的安裝、維護要求,合理分配天面空間,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饋線等設施應有明確識別標志。 5.0.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天線的布放、維護要求,合理建設室外走線架,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饋線等設施應有明確識別標志。 5.0.6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時,各系統天線安裝應采取空間隔離等措施,以滿足各系統間干擾隔離要求。天面無足夠空間隔離時,可考慮加裝物理隔離設施或濾波器。 5.0.7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時,電磁輻射應滿足GB8702-19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的要求。
6室內分布系統共建共享要求
6.0.1地鐵、隧道、大型公共建筑(如大型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特殊場所,已有室內分布系統宜共享;新建室內分布系統應共建。 6.0.2室內分布系統共建共享時,電磁輻射應滿足GB8702-19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的要求。 6.0.3室內分布系統應滿足各通信系統的覆蓋要求和干擾隔離要求,設備機房或安裝場所應滿足各電信業務經營者設備的安裝需求及相關配套需求。 6.0.4已有室內分布系統共享時,對不滿足6。0。3所述條件的,可對改造工程的實施難度、投資效益進行評估,結果優于另建分布系統的,可在改造后共享。 6.0.5共建室內分布系統應進行統一設計、統一施工。
7基站電源系統共建共享要求
7.1基站電源系統共享要求 7.1.1基站電源系統共享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電需求,對機房引入的市電及設備容量進行核算,確定能否滿足新增設備后的用電需求。不能滿足用電需求時,應進行擴容或改造。 7.1.2基站電源系統共享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分路需求,對機房的現有交流配電設備分路進行核查,確定其原有交流配電設備能否滿足新增設備的分路需求。不能滿足分路進行核查,確定其原有交流配電設備能否滿足新增設備的分路需求時,應進行擴容或改造。 7.1.3直流電源系統共享時,應對現有直流電源系統進行核查,并滿足以下要求: 1、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容量需求,核算原直流電源系統的開關電源、蓄電池組容量是否滿足后續增加設備的需求。不能滿足時,應進行改造或擴容。設備改造或擴容原則應符合YD/T5040-2005《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2、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直流分路需求,確定原有直流電源系統直流配電部分能否滿足新增設備的分路需求。不能滿足分路需求時,應進行改造或擴容。 7.1.4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獨產設置直流電源系統時,開關電源和蓄電池的容量配置應符合YD/T5040-2005《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7.1.5直流電源系統共享時,在直流配電部分宜對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設置電量計量;直流電源系統獨立建設時,應在交流配電設備處對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設置電量計量。 7.1.6防雷及接地系統應共享,并檢查原有系統是否滿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必要時進行擴建或改造。 7.2基站電源系統共建要求 7.2.1基站交流電源引入總容量應滿足各電信業務經營的交流用電需求。 7.2.2交流配電設備應滿足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分路需求。 7.2.3基站電源系統共建時,應根據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容量需求,配置開關電源和蓄電池組,容量配置原則應符合YD/T5040-2005《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7.2.4直流電源系統共建時,在直流配電部分宜對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設置電量計量;直流電源系統獨立建設時,應在交流配電設備對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設置電量計量。 7.2.5防雷及接地系統應共同建設,并滿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 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程技術暫行規定條文說明
1總則
1.0.4本規定中鐵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鐵塔(包括鐵塔附屬的機房、傳輸和電力引入等設備)。基站天面是指安裝天線、饋線及其支撐設施、功率放大器等設施的屋面及其附屬建筑。
2鐵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鐵塔共享要求 2.1.5對鐵塔基礎或塔身主要構件進行加固改造,施工難度較大,施工工期長,有時還能需要停站,改造成本很大,除了稀缺的站點資源,一般不宜對些類站點進行共享改造。塔身主要構件是指鐵塔主材、單管塔桿身構件等。 2.1.6鐵塔需要共享時,在滿足網絡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盡量使用多頻段天線、雙極天線等,以減少天饋線數量、降低天饋線受風面積,提高共享成功率。
3傳輸資源共建共享要求
3.1桿路共享要求 3.1.1桿路強度是由桿路所在負荷區、桿距和電桿規格(電桿梢徑)確定的,決定了該桿路允許附掛吊線的最大數量。 3.1.4電桿高度有影響時,可以把已有光纜吊線安裝位置從兩側交替YD5148-2007《架空光(電)纜通信桿路工程設計規范》中的圖4。2。1(B)改為兩側同一安裝位置(圖4。2。1(A)),或者1根吊線吊掛2-3根據光纜。 34 3.4.2同一路由上的不同光纜可采用色條光纜、懸掛光纜識別牌等方式區分。 |